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是指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企事业单位的申请,通过颁发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形式,依法赋予其从事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资格的行政行为。
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是科研生产管理中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实行订货的前提和保障,也是科研生产中法制和秩序的重要体现。
2005年6月15日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施行的《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规定:“未取得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装备科研生产。”
2008年3月6日公布,2008年4月1日施行的《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中规定:“国家对列入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的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未取得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装备科研生产活动。”
《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中规定:
装备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全国的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总装备部协同装备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对全国的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装备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的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简称许可证管理办公室)负责许可的受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装备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第二类许可的受理工作。
(一)申请人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与申请从事的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申请从事的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
4、有与申请从事的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5、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6、与申请从事的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7、有与申请从事的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二)同时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同时具备上条所列的申请人需满足的七项条件。
2、通过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
3、符合数量控制方案要求。
4、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无异议